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兵。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树梅。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檄。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婕,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红。原审被告贾其生。原审被告贾汝民。
上诉人贾兵、赵树梅、周庆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许科
审判员 刘增凯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