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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402号

李延红与贾兵、赵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兵,赵树梅,周庆檄,李延红,贾其生,贾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兵。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树梅。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檄。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婕,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红。原审被告贾其生。原审被告贾汝民。

上诉人贾兵、赵树梅、周庆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许科

审判员  刘增凯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