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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223号

张冬梅与江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冬梅,江尧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223号原告张冬梅。被告江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梅与被告江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冬梅负担。

审判员  马书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