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223号原告张冬梅。被告江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梅与被告江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冬梅负担。
审判员 马书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