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60号罪犯卜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卜军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返还自诉人人民币3452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卜军入狱以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28日被害人乔某通过电子银行转账错汇入卜军银行帐户345200元。2012年12月29日至30日,卜军和许某某多次从银行账户中将345200元款项取现,现金卜军持有。2012年12月29日下午,乔某某求助长葛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帮助追回款项,许某某在建设路派出所打电话告诉卜军,告知卜军钱转错要还的情况,卜军称马上去派出所,但一直未去,后卜军留下“一年之内我有把握把34万元还上”字样的一张纸条离家出走。现错汇款项尚未退还。罪犯卜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卜军未积极退赔赃款及履行财产刑,不如实供述赃款去向,且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退赔能力,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卜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