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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384号

李保仁、李保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与沈滨、许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保仁,沈滨,许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仁。被执行人沈滨。被执行人许婷。申请执行人李保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沈滨、许婷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