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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818号

陈建国与周长城、张同庆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国,周长城,张同庆,楚伟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国。

被执行人:周长城。

被执行人:张同庆。

被执行人:楚伟建。本院在执行陈建国与周长城、张同庆、楚伟建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26000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清翔

审判员  闫传才

审判员  徐德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