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国。
被执行人:周长城。
被执行人:张同庆。
被执行人:楚伟建。本院在执行陈建国与周长城、张同庆、楚伟建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26000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清翔
审判员 闫传才
审判员 徐德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