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757号
原告:戚传兵,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朱广辉,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传兵诉被告朱广辉、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戚传兵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戚传兵负担。
审 判 长 陈夕飞
人民陪审员 薛维龙
人民陪审员 梅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