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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757号

戚传兵与朱广辉、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戚传兵,朱广辉,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757号

原告:戚传兵,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朱广辉,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传兵诉被告朱广辉、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戚传兵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戚传兵负担。

审 判 长  陈夕飞

人民陪审员  薛维龙

人民陪审员  梅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