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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711号

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穆光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军,男,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731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前付250000元,剩余部分用御品华府D地块项目一期6号楼2单元601室的房屋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胶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