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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658号

深圳市立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立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社区第一工业区第10栋。

法定代表人:张丽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光华,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深圳市立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光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516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4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立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光华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1302执658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