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3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养鸡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同千。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养鸡协会(以下简称养鸡协会)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37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370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370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刘国强在养鸡协会工作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自2007年4月至2015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养鸡协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刘国强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27502元。2015年9月30日,公积金中心将370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养鸡协会。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5月7日向养鸡协会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370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养鸡协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37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鹏英
代理
审判员 曾 玮
代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媛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