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字209号申请执行人耿天河被执行人武元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耿天河与被执行人武元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字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闫西京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