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17号
原告:周兰根。
被告:冉帅帅。
被告:荣德书。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兰根与被告冉帅帅、荣德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兰根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鲁N×××××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鲁N×××××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