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59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郝建华,男,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郝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以孩子年幼,离婚对孩子不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云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江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