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党爱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城区金水路。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爱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党爱侠申请执行的15020元暂时不能得到受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裁决书党爱侠申请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党爱侠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学民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田剑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