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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102号

原告张红霞诉被告王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0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葛晓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