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执2299号

杭州汇友物资有限公司、孔祥照与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汇友物资有限公司,孔祥照,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汇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高友会。

申请执行人:孔祥照。

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彭正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汇友物资有限公司;孔祥照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交纳执行款7665998元及利息;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55988元,申请执行费657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