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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586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586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于某某,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保证悔改、不再打骂原告、不再酗酒,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井飞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