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718号原告刘洪彥,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陶瓷店业主。被告高凤,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彥与被告高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彥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给付全部承揽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正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欣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