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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718号

刘洪彥与高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洪彥,高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718号原告刘洪彥,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陶瓷店业主。被告高凤,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彥与被告高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彥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给付全部承揽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正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欣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