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97号罪犯卢卫涛,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卫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止。其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汴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卢卫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4至6月间,卢卫涛利用买来的警服、警官证,假冒人民警察,到开封市数个网吧以查未成年人上网为由,向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索要财物,7次向14人索要人民币共计1905元。罪犯卢卫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2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下半年有一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卫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卫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祖一
审 判 员 楚绍京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