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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737号

张威与青岛昊润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威,青岛昊润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张威,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号甲。被执行人青岛昊润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汉城路6号2号厂房318室,组织机构代码58783111-X。(2016)鲁0211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张威与被执行人青岛昊润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11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4200元,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11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莹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