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383号
原告:杨国忠。
被告:陈跃尘。
被告:朱丽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忠诉被告陈跃尘、朱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查封原告担保车辆鲁G×××××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曙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