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207号
原告:甘业树,男,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金融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业树与被告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业树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