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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38号

天津市盛祥冷拉有限公司、汪成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盛祥冷拉有限公司,汪成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祥冷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明惠道18号。被执行人汪成印,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申请人天津市盛祥冷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成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建华

审 判 员  胡广春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