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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818号

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宿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18号

原告:宿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恩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宿某负担。

审判员  卢洪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俊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