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杨敦明,男,生于1962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居民。被执行人皮兴林,男,生于1977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皮兴佳,男,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敦明与被执行人皮兴林、皮兴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2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皮兴林、皮兴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皮兴林、皮兴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皮兴林、皮兴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2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华林
审判员 宋金全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