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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765号

李刚与烟台市赢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烟台市赢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烟台市赢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洋路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赢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6)第23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