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579号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宇峰,该公司职工。被告陈运新,现在东安监狱五监区四监服刑。被告谢优。被告谢斌。本院在审理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运新、谢优、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本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谭德佐
审判员 文 旭
审判员 唐荣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崇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