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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169号

王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6民初169号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邵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末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姓名王思淇,现年8岁。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性格不合,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架。2013年3月被告在与原告争吵后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未有下落。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继续生活的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思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被告邵某某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末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8年6月3日生育一女孩,姓名王思淇,现年8岁。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架。2013年3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有下落。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思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绥棱县绥中乡宋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调查王英(被告母亲)笔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相互佐证,能够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三年之久,致使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情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思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玉阁

审判员  高凤义

审判员  于显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