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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2699号

孙永明、吕金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永明,吕金起,吕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699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明,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吕金起,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吕嵩,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孙永明与吕金起、吕嵩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17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