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699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明,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吕金起,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吕嵩,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孙永明与吕金起、吕嵩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17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