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黑子土与陈德全、陈庆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8民初字104号原告石黑子土,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彝族。被告陈德全,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庆远,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黑子土诉被告陈德全、陈庆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黑子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黑子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黑子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石黑子土承担。
审判员 徐绍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