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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8民初字104号

石黑子土与陈德全、陈庆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石黑子土,陈德全,陈庆远

裁判文书全文

石黑子土与陈德全、陈庆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8民初字104号原告石黑子土,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彝族。被告陈德全,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庆远,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黑子土诉被告陈德全、陈庆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黑子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黑子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黑子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石黑子土承担。

审判员  徐绍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