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1562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马利。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被告人民网在答辩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人民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民网的住所地是朝阳区,侵权行为实施地亦为朝阳区。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原告住所地在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之诉,涉及被告人民网涉案行为是否存在侵犯原告三面向公司涉案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人民网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号,但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故被告住所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此外,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西城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被告人民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陈依卓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子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