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277号原告王雅南,现住科右中旗。被告高力板镇新套卜嘎查双河屯,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代连江,职务嘎查达被告赵连友,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南诉被告高力板镇新套卜嘎查双河屯、赵连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雅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0元,由原告王雅南负担115.50元。
审判员 王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