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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1277号

王雅南诉髙力板镇新套卜嘎查双河屯、赵连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雅南,高力板镇新套卜嘎查双河屯,赵连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277号原告王雅南,现住科右中旗。被告高力板镇新套卜嘎查双河屯,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代连江,职务嘎查达被告赵连友,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南诉被告高力板镇新套卜嘎查双河屯、赵连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雅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0元,由原告王雅南负担115.50元。

审判员  王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