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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9498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949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法定代表人陈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已将本案并入他案审理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