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792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周水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周水英,曾伟棠,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郑庭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告):周水英,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伟棠,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未按规定在限期内预交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规定,按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军梅

审 判 员  张明艳

代理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淑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