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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244-1号

赵理与董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理,董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赵理,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董宇,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理与被执行人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宇未履行(2014)泌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宇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