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赵理,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董宇,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理与被执行人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宇未履行(2014)泌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宇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