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410-3号
原告:张斌。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建民。
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贯真,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城南工业园琅琊台路西。
负责人:窦玉明,经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鲁0724民初141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益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