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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410-3号

张斌与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斌,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410-3号

原告:张斌。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建民。

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贯真,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城南工业园琅琊台路西。

负责人:窦玉明,经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鲁0724民初141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益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