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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558号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季永杰、尹文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季永杰,尹文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被执行人季永杰。被执行人尹文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永杰、尹文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