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355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可群。
委托代理人:胡炜。
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
陈再浩与童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355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可群。
委托代理人:胡炜。
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