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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355号

陈再浩与童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童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355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可群。

委托代理人:胡炜。

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