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胡春红。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红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