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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763号

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76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辉,重庆市荣昌区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代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