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76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辉,重庆市荣昌区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代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