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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281号

毕益龙与金京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益龙,金京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毕益龙。被执行人金京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