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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90号

樊杨燕与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杨燕,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樊杨燕,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青龙乡。

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中溪镇。

法定代表人:汪志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樊杨燕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68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浩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