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3行审00276号申请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蒋凯跃。被申请人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梅君。申请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9月20日对被申请人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期交纳物业保修金决定书,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交纳物业保修金2089759.84元;2、逾期每日按回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请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同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交纳物业保修金决定书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限期交纳物业保修金决定书的决定。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凤鸣
代理
审判员 刘燕燕
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徐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