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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76号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邱华东、李学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邱华东,李学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

主要

负责人:陆斌,主任。

被执行人:邱华东,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1916。

被执行人:李学银,女,汉族,广西北流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023。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邱华东、李学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华东、李学银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工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邱华东、李学银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梁 雄

审判员 :邓志勇

审判员 : 陈 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黄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