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8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某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艳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