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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保64号

河北瑞祥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花园双利防水材料厂、刘玉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瑞祥无纺布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花园双利防水材料厂,刘玉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64号

申请人:河北瑞祥无纺布有限公司。法人:刘平福。

被

申请人:张家口市花园双利防水材料厂。

被

申请人:刘玉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瑞祥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花园双利防水材料厂、刘玉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诉讼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执行人刘玉铭名下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民初499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