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辖12号原告高伟锋,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太康县中西三高微肥厂,住所地太康县城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付娟,经理。被告薛亚民,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第三人郏县老战友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郏县。法定代表人李自军,经理。
原告高伟锋诉被告太康县中西三高微肥厂、薛亚民、第三人郏县老战友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2016年6月12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郭志学
审 判 员 赵国跃助理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