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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辖12号

高伟锋与太康县中西三高微肥厂、薛亚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伟锋,太康县中西三高微肥厂,薛亚民,郏县老战友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辖12号原告高伟锋,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太康县中西三高微肥厂,住所地太康县城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付娟,经理。被告薛亚民,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第三人郏县老战友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郏县。法定代表人李自军,经理。

原告高伟锋诉被告太康县中西三高微肥厂、薛亚民、第三人郏县老战友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2016年6月12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郭志学

审 判 员  赵国跃助理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