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莲花,女,汉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雪梅,女,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香,女,汉族,1959年5月7日出生。
上诉人陈莲花与被上诉人黄雪梅、李兰香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莲花在本案2016年6月20日经开庭审理后,庭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莲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莲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陈莲花申请免交,经本院审核,陈莲花的申请符合免交诉讼费的规定,本院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联
审 判 员 肖 炜
代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志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