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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692号

胡锦同与皖东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锦同,皖东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692号

原告:胡锦同,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皖东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48611285-3。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强于鹏,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锦同诉被告皖东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锦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锦同负担。

审 判 员  方成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任晨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