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533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延涛,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被告吴晓燕,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被告雷彬,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被告许世茵,女,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延涛、吴晓燕、雷彬、许世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延涛、吴晓燕、雷彬、许世茵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馨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