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640号
原告:徐鹏,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代理人:赵启新,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峰,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代理人:陈晓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诉被告刘华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2元,由张鹏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篱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