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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640号

徐鹏与刘华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徐鹏,刘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640号

原告:徐鹏,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代理人:赵启新,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峰,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代理人:陈晓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诉被告刘华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2元,由张鹏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篱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一萍 搜索“”